布兰顿说,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程序为制定类似法律的国家发挥了样板作用。
普斯泰说,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每年收到公众约400万份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索取信息的申请。
其中许多近期立法借鉴了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因此我们将以此为例子。
假设,在调查市长的那个例子中,记者根据《信息自由法》提交请求,要求获得联邦调查局关于市长的记录。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仅适用于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
ABC新闻台听说了这个项目之后,根据《信息自由法案》(FOIA)提请要求公开这些照片。
办案人员根据自由情报法(FOIA)要求追回这些电子邮件时发现他们已经被删除。
其他《信息自由法》的条款保护其个人的资料被编入机关记录的个人的隐私权。
根据这一法律,公民个人和新闻机构都可以提出获取信息的要求,不过实际上,大多数要求是新闻机构提出的。
其他国家通过类似《信息自由法》的法律,直接看到增加政府透明度所产生的影响。
自《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生效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已应个人、公司和非政府组织的要求公布了数百万页文件。
根据《信息自由法》,并且也在多数国家,申请人首先要求得到机构内部审议。
每年处理索要信息申请所需的费用达到数亿美元,而“我们收取的费用只能补偿约3%”。
美国国会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修订,使公众能够通过电子形式获取信息。
布鲁尔说,多年来,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申请“未受到联邦机构的重视或遭到拖延”。
国会于1966年通过的自由情报法的本意在于让政府运作更加透明。
FOIA是一项旨在确保公众可以接触政府文件的法律。
普斯泰说,《信息自由法》“已成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其部分原因是,对要求获得信息的人来说,整个程序相对比较容易。
司法部长须根据2005年12月14日的行政命令13392号,审核各各机构提交的信息自由法案执行报告。
新的指导原则旨在使《信息自由法》的程序更便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