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海商法上的船舶是一种兼具人格特征并被作为不动产处理的独特的海上财产;
海事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出现海事纠纷后被频繁运用的措施。
许多因素造成这一现象:港口维护贫乏、官僚的繁文缛节、海事执法不严安全。
在这一领土争议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根据海洋法,这些争议岛屿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岛屿”。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上的一种古老而特有的制度,它是一种同舟共济的救济手段。
继续定期组织海事官员互访,并欢迎对方的海事执法船只到访。
多年的执业实践主要是从事海事海商,国际贸易以及保险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救助费用是指独立于合同的救助人根据海商法有权获得的费用。
陈在法律系时专攻海事法,并曾为长荣的几件案子担任法律顾问。
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总称。
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第六部分将简要介绍一下海商法领域中其他的一些责任限制制度,以使得研究完整。
根据国际海商法,这一区域完全处在越南所宣称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
郑学平律师,1989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专业。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38。
第一条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