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主要通过全面梳理施米特的学术思想来分析施米特对当代自由主义宪政的批判理论。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宪法学与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命题。
宪政是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西方文明孕育的成果。
其缺点在于国家内仍存在着特权阶级,优点是不用战争就可实现宪政。
然而言论不自由,党禁未开放,一切犹是反宪政之行为。
相反地,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鼓吹立宪主义是限制权力及其滥用的好方法。
我们无法突破治乱循环的困境,未能自生出近代宪政的关键亦是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它把民主作为宪政概念的唯一构成要素是理论上的独断。
东亚宪政主义的成长路径是否构成一种成熟的宪政成长模式?
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条基本原则。
本文的第一部分界定了宪政的概念,认为宪政是民主和共和的综合。
因此,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人权保障共同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宪政基础。
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是现代宪政理论对政府角色的双重规定。
不应该只是以经济为中心,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对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
其政治诉求主要体现在捍卫共和、民主立宪、反对专制统治等焦点问题上。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的理想关系,是在宪政制度框架内达到均衡。
“警政为新政之基”,警政为宪政的运行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反映出宪政的真实水平。
完善我国人大预算审议制度是建设宪政与法治国家的紧迫需要。
笔者希望从发现的一些不足、提出的解决策略浅析浅析上,构建符合我国的宪政税收法治。
在本文的结语部分,对研究张君劢宪政思想的意义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