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我国现行习惯法的主要种类,论证习惯法存在的长期性。
笔者首先从习惯法的概念入手对其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
在帝俄时期,农民继续分化,传统的习惯法准则遭到破坏,村社的封闭性被打破。
从制度史上看,习惯法始终是人类法制上一个生动的渊源。
对此习惯法更进一步的支持来自某些与善邻原则相一致的条约。
少数民族地区目前仍保留着传统而特有的社会关系调整机制即习惯法;
有关火灾防范方面的习惯法规则方面,防火、救火及失火处理等方面的规范比较完备。
作为一种习惯法表达方式,也体现了与国家法之间各安其所、时为互动的关系。
惯例法。在承认叛乱者为交战团体后,战争惯例法便适用至内战。
这种表述逻辑可能对习惯法研究的理路回归更具有学理意义。
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习惯法,而在这些民族习惯法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与环境保护有关。
旧金山和约习惯法,也密切地与普通法交织在一起,普通法法院被称为美国军事委员会。
第二部分,即历史上的柯尔克孜族传统习惯法之具体内容,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
除了成文法外,判例法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再发展到广泛吸收国际习惯法内容的新型美式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这恰恰是因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在少数民族人们的心中依存。
在国际法渊源体系中,国际习惯法是最古老、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作为调整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重要准则,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长期并存。
民族习惯法作为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面对着时代的冲击。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习惯法中存在着浓厚的阶级性和等级特权色彩。
由此,对以下诸多问题的深入思考就是必须的:交易习惯应兼指习惯和习惯法。
禁止性的习惯法,源于人的恐惧心理;允许性的习惯法,源于人的模仿本能。
国家法是习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这一点上看,二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融合的。
第三,提出本文对习惯法的界定,以便展开本文的论述。